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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下达水资源费征收分成专项经费的通知
延平区、建瓯市、建阳市、邵武市、松溪县、政和县财政局、水利局:
根据《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现将市本级2008年征收入库的水资源费(第一批)按20%分成下达给你们。此款系“市对县补助”,不作包干基数,主要用于水政水资源管理、保护;水资源质量监测列2130331“水资源费支出”科目报支,请专款专用,不得挪挤占用。
附件:第一批水资源费征收分成专项经费下达表
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
主题词:水利 水资源费 专项经费 通知
抄送: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,有关县(市、区)水政水资源股(站、监察大队)
南平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
附件:
第一批水资源费征收分成专项经费下达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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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市、区)水利局 |
分成金额(万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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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平区水利局 |
27.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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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瓯市水利局 |
4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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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阳市水利局 |
0.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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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武市水利局 |
3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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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溪县水利局 |
0.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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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和县水利局 |
1.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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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3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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